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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高新区心悦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2177号的宁波高新区心悦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第四、第十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宁波高新区心悦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第四、第十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2177号的宁波高新区心悦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第四、第十层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帐号:91907400185350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9年4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5
    决定机关 国家高新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