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空港人社民罚字〔2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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