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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空港人社民罚字〔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