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君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殷秀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812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12民初67号 |
案号 | (2016)苏0612执1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日期 | 2016-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月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345371.32元,复息6954.19元,并按年息11.805‰支付上述10345371.32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通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南通柏丽思塑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月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君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孙月柏、高立红、殷秀君、李留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南通月达塑业有限公司如未能履行,原告对处置被告江苏通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的价款行使第三顺位不超过10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57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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