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君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殷秀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812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033号 |
案号 | (2015)虎执字第02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7 |
发布日期 | 2016-05-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2810元(已扣除保证金500000元),分3期支付,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6281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00000元。 二、被告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4427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763元,由被告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 四、如被告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还应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被告江苏君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月达塑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通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月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月柏、殷秀君对被告南通鹿雅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八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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