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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1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6527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1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47,891元及利息(利息分批分段计算,以1,784,581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5日起算,以263,3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4日起算,自起算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1元,减半收取为15,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15,07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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