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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冠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472****90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02民初5478号
    案号 (2020)苏0402执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冠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799977.50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付至本息清偿为止。(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799977.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常州市冠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结欠至2019年11月4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47305.75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常州丽合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谈丽花、章小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丽合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谈丽花、章小林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冠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455元,减半收取622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冠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常州丽合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谈丽花、章小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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