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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博远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176****76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8民初949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博远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倪金玉投资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博远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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