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098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177号 |
案号 | (2016)辽01执7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9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按年利率6.72%计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前述利率标准加收50%计息); 三、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乐、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856元,由被告沈阳麒乐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桑亮、周波、周久乐、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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