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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久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098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94号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5-08-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98元,由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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