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098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94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沈中执字第000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日期 | 2015-08-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98元,由被告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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