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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78****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1民初1427号
    案号 (2018)黑0111执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海江借款人民币本金3 900 0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海江借款利息16 087.5元,以3 900 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95%计算,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海江逾期利息,以3 900 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95%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9 782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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