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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国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78****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4民初915号
    案号 (2018)黑0104执1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沈哈酸碱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53,433.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343元(按欠货款253,433.4元的10%计算),共计278,776.4元。 二、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沈哈酸碱经销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2017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货款253,433.40元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3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沈哈酸碱经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开具5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沈哈酸碱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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