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411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7866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5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借款本金8693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5190.59元、违约金3809.57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如被告刘福波未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刘福波所有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赣E3E79),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如第二款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款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福波、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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