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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30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1040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6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11020248-2013年(承兑协议)00046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57012.50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日以垫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11020248-2013(承兑协议)00113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人民币14871750元,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日以垫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北路12号的房屋所有权后所得价款分别在各自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合计最高限额人民币884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100元,合计诉讼费147873元,由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熟市强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费中的1258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诉讼费用中的5530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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