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琚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534447-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726刑初1号 |
| 案号 | (2021)陕0726执1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陕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陕西琚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单位西安琪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卫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7637.80元,发还被害人程娅玲、侯敏、谢虹翔;赃物: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台式电脑一台、复印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冯卫军退赔赃款人民币2922010.50元,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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