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