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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生活垃圾运输车将温州市鹿城区香榭丽花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一个其他垃圾桶内有瓜果蔬菜等易腐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至温州市鹿城区洪福巷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已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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