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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消)行罚决字〔2021〕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545号由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海洋科技创新园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扫缴款单二维码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pay.zjzwfw.gov.cn)。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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