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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香榭丽花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1日,发现垃圾投放点存在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行为,且未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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