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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山(消)行罚决字〔2021〕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度假村路的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科)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存在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账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4
    决定机关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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