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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宝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06****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1108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恢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5-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914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候海青、邯郸市宝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142万元从计算利息的总额予以扣除)”; 二、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子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候海青、邯郸市宝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子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邯郸市宝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子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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