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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69****11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6民初6913号
    案号 (2019)粤0606执10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190603517】。一、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货款664087.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分6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偿还货款本金664087.5元,即第一期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二期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三期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四期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五期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第六期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64087.5元。以上贷款利息按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在每月20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支付。三、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可就实际尚欠货款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扣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1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铖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能金属制品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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