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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釆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处罚内容 超许可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盐池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在检查中发现“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存在超许可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13日,盐池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超许可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方式进行了证据采集;2021年6月4日盐池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再次通过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等方式进行了证据采集。确认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存在超许可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以2021年4月13日,盐池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和2021年6月4日对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录像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限定你单位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决定机关 盐池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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