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MA****5G3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2909号 |
| 案号 | (2021)粤0607执7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衡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41873.62元及利息(以441873.62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衡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55135.12元及利息(以55135.12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易居房友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对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即9026元(已由原告广州衡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25元,被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居房友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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