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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921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民商初字第321号判决书
    案号 (2016)宁0121执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李天发、朱玲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8‰计算); 三、被告宁夏成天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刘文全、计永莉、雍玉龙、桂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成天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刘文全、计永莉、雍玉龙、桂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天发、朱玲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天发、朱玲春、宁夏成天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刘文全、计永莉、雍玉龙、桂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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