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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东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357****20X7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403执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东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庆林支付装修工程款190680元; 二、驳回原告杨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九江市东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原告杨庆林负担196.4元,被告九江市东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九江市东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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