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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首人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24489X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6) D5号
    案号 (2016)粤03执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裁决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偿付项目投资款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OOO元、人民币19,000元、人民币581,OOO元,合计人民币650,OOO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5,OOO元、人民币1,710元、人民币52,290元,合计收益为人民币59,0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9,000元、人民币581,OOO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070、18%、18070分别自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5日起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四)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OOO元。(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32,0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上述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2,OOO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以上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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