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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科比斯镇江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力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0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镇知民初字第00044号
    案号 (2016)苏11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科比斯镇江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永绥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0元与专利年费6000元,共计26000元; 二、被告科比斯镇江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永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科比斯镇江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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