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176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49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日期 | 2016-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桂花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煤公司货款116184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桂花煤矿不能偿还部分由连云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元,由桂花煤矿、连云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中煤公司垫付,桂花煤矿、连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中煤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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