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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达市安监管罚【2017】001号、002号、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1. 赵彬,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熔剂厂副厂长,兼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没有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没有及时掌握岗位员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 赵兴江,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熔剂厂厂长,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下属溶剂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象普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缺失,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1.赵彬,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五千元整)。2.赵兴江,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五千元整)。3.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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