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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田野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金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15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柯商初字第02759号
    案号 (2015)绍柯执民字第01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3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建新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9,16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建新应赔偿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3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徐金叶、绍兴市田野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建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金叶、绍兴市田野管业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徐建新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1元,由三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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