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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9166****7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7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市益文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邦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的《石油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起解除。二、被告江苏恒邦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益文油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28451.8元。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以352845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恒邦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市益文油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35050元,由被告江苏恒邦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50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910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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