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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276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91民初654号
    案号 (2020)冀0491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洁净实验室建造工程合同书》; 2、被告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18946元,承担鉴定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2元,减半收取计13376元,由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968.16元,被告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7.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邯郸市康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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