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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溪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9时40分,在奉化区溪口镇湖山新城区块教育产业园项目工地,随意丢弃、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堆放量为20立方米,且工地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编号:(2021)甬奉溪接调字第38号】。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8月9日在宁波奉化区溪口镇湖山新城区块教育产业园项目工地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且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虽然是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但生活垃圾堆放量较大,且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综合判定从重处罚,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4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蓓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