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焦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9月21日将黄河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南角时代锦苑工地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