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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67****11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03民初2276号(2021)黔01民终13065号
    案号 (2022)黔0103执4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5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洪、张小华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139348.3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4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以115934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113934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113934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洪、张小华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胡朝春、陈宣明对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张小洪、张小华承担付款义务; 四、驳回反诉原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54元,由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朝春、陈宣明共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2814元,由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5054元,由上诉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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