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79****8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633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恢8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本息5711656.39元;代偿资金占用费1044606.6元(自代偿次日起按代偿款项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起诉日止);支付违约金116067.4元(自代偿次日起按代偿款项的月千分之二计算至起诉日止);支付结欠的担保费24万元、逾期担保费2万元;起诉日之后代偿资金占用费(按被告未清偿代偿款项以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全部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被告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对上述代偿资金本息5711656.39元、代偿资金占用费1044606.6元(自代偿次日起按代偿款项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起诉日止)、违约金116067.4元(自代偿次日起按代偿款项的月千分之二计算至起诉日止)、逾期担保费2万元、起诉日之后代偿资金占用费(按被告未清偿代偿款项以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全部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6元,由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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