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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79****8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607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借款利息750475.19元、罚息2171832.50元,合计2922307.69元;5二、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朱锋明、吴爱琴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朱锋明、吴爱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78元,减半收取15089元,由被告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朱锋明、吴爱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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