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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79****8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81民初4849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借款本4金1000万元及利息2048823.74元,合计12048823.74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朱锋明、吴爱琴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对被告朱锋明、吴爱琴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93元,减半收取47047元,由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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