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79****8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4360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3978011.65元;并自代偿次日(代偿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7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结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4元,减半收取20662元,由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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