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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273****74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91民初4117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余额,计人民币6,063,075元,并支付原告从实际代偿之日起至被告一偿还原告全部代偿金额之日为止的资金利息(按照被告一与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3,153.75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并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一的股权依法在第1项、第2项、第6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依法在第1项、第2项、第6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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