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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273****74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1449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1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货款1635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635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5月29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已预交,其自愿同意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中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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