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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0****9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5668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盛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1980851.09元、支付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以1980851.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且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1145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金少白、王兰、李坤元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金少白、王兰、李坤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盛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400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盛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919元,被告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金少白、王兰、李坤元共同负担3395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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