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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少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47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134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0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2
    发布日期 2015-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市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109836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吉源祥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王兰、徐建康、许琼琼、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少白、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对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4元,由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吉源祥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王兰、徐建康、许琼琼、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少白、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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