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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来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59****52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570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恢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来添、叶明玉、陈文锋、庄素兰、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丽萍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付,300万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付,1700万元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付,300万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付); 二、被告陈来添、叶明玉、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丽萍偿还借款本金370.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付,270.5万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付); 三、驳回原告李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735元,由原告李丽萍负担54107元,被告陈来添、叶明玉、陈文锋、庄素兰、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628元(其中陈文锋、庄素兰在最高限额182365元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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