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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平丽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利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341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22民初3583号
    案号 (2018)辽1322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建平丽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塑集团浙江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10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0元,由被告建平丽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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