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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清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535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11民初3501号
    案号 (2018)苏0611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50元,由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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