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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俊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535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4971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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