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5798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82民初5118号 |
案号 | (2017)豫0182执14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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