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5798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5118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1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