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40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丰民初字第13811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8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沈雪艳与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就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2180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返还原告沈雪艳购房款三百五十二万五千六百九十一元。 三、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返还原告沈雪艳公共维修费、服务费、登记费、印花税票费、印花税、契税、评估费损失共计十四万六千七百八十六元。 四、如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未全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内容,则需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的同时另支付原告沈雪艳违约金四十万元。 五、原告沈雪艳于收到上述购房款、公共维修费等其他费用后的三日内协助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幢-2层2180号商业用房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六、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九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沈雪艳,上述第二、三、四、六项所有款项由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打入沈雪艳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860188791012,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青年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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