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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二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5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12号
    案号 (2021)津02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二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翰晟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3334087.91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25847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9235元,由被告山西二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天津翰晟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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